2024年2月1日 星期四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財產價值之計算,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上開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計算,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規定,原則上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前述民眾詢問贈與之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格作為計算依據,縱該股票受贈人已出售或轉讓亦同;又其他財產,如建物、黃金、保單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均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則與其他財產種類價值計算稍有不同,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土地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釋規定,係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現值核計;反之,若該土地尚未移轉者,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核計。 舉例說明,如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A公司股票1,000股,「贈與時」收盤價為30元,贈與價值為30,000元,而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上漲到40元,則「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的價值應為40,000元(=死亡時時價40元*1,000股),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時,應申報贈與稅。

民眾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應核課贈與稅。 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 例如: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B地號2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00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A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 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免徵贈與稅,B地號土地則不符合,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500萬元)x稅率10%〕。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俱屬薪資收入,故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財政部79年6月26日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規定,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若是發生在員工本人死亡,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用,則依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861914402號函規定,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眷屬112年度中死亡,A公司補助甲君眷屬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併入甲君112年度薪資所得總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支付眷屬喪葬補助費50,000元,則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免予扣繳,應列單申報。 另A公司員工乙君於112年度中死亡,公司補助乙君喪葬補助費100,000元,應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2024年1月27日 星期六

扣繳或免扣繳憑單申報常見錯誤

202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至2024年1月31日,請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如期並正確申報,以免逾期申報或申報錯誤而受罰。 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1.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透過網路辦理憑單申報,因需更正申報資料,未連同前次已上傳申報資料一起上傳申報,造成檔案覆蓋前次資料,形成短漏報而受罰。 2.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 3.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給房東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4.年終尾牙等抽獎中獎獎項為實物,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5.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誤按居住者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6.營利事業對國內慈善機關團體的捐贈,漏未填報免扣繳憑單。 7.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已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8.聘請員工或臨時工(按時計酬),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9.向共有人承租共有物時,未對各共有人分別填報扣(免)繳憑單。 10.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股利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2024年1月26日 星期五

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應受行政罰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而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得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舉例而言,A公司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誤將一筆B公司的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3,000元,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營業稅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網路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依據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規定,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經查,A公司持其他營業人B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所涉疏失,與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之情事不同,非屬上開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之情形,因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從而並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2024年1月23日 星期二

失業給付權益不因僱傭關係存在法律爭訟與否有所影響。

勞資雙方間如因僱傭關係存在發生爭議提起訴訟,勞工申請失業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因起訴而中斷,得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不會因訴訟影響失業給付權益。 按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勞工如欲請領失業給付,須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提出失業給付之申請。實務上有非自願離職勞工向原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待法院判決確定僱傭關係不存在時,已超過離職退保後2年,衍生是否仍可以申請失業給付疑義。 失業給付的請求權時效,因提起相關訴訟(例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而中斷,並自法院判決確定等訴訟終結時重新起算,勞工得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檢附訴訟等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勞資雙方間因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發生爭議提起訴訟,倘勞工經法院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裁定雇主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雇主應於勞工回任時,依規定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

營利事業申報員工2023年度薪資所得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全數扣除

營利事業於申報員工202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保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勞工於該年度內有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將其自願提繳金額自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勞工多繳所得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營利事業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於年度內自願提繳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全數扣除該自願提繳金額。 舉例說明,如2023年度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4萬3,000元(提繳工資歸級為4萬3,9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全年薪資所得為60萬2,000元(4萬3,000元×14個月),另當年度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2023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萬1,608元(4萬3,900元×6%×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57萬392元(60萬2,000元-3萬1,608元)。

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該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23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10臺,並取具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營業稅額21,000元,甲公司申報2023年9-10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於2023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臺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0,000元、營業稅額10,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2023年11-12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0,500元。 該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之規定,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若無法證明為其非為其營業收入時,應核計為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注意,如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請注意稅法規定及保存憑證,以免影響其法律上權益。

2024年1月18日 星期四

受僱者應以其受僱之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

甲公司新僱用1名員工,因該名員工積欠銀行卡債,為躲避債務拒絕上述公司為其辦理勞健保投保手續,甲公司基於省事亦未堅持辦理。不久後,未料該員工因不適任遭解僱,雙方發生勞資糾紛,遂檢舉甲公司未替其投保勞健保等違規情事。 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參加保險與否,非取決於受僱者意願,即使勞資雙方簽有「員工自願不投勞健保切結書」,雇主仍不可規避應替員工投保之責任。 依健保法規定,受僱者應以其受僱之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受僱者不得基於個人因素以工、農、漁會會員、無職業地區人口、榮民或眷屬身分投保。同時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以其他非適法身分投保,請勞資雙方依法律規定辦理投保,亦請公司善盡責任與維護員工權益。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